成都中联福尔摩斯私人调查公司

公司动态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动态 > 正文

调查公司告诉你如果录音作为离婚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1591

    录音能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但是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下面由成都调查公司介绍如果录音成为离婚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录音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地区分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寻人找人|调查咨询|债务律师|安全保护|新闻动态|案例展示|主要业务|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2024 成都中联福尔摩斯私人调查公司 www.zhentan.org 网站地图
服务电话:13908-007007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明宇豪雅写字楼具体电联
蜀ICP备05002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