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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成都私家侦探  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1598

成都私家侦探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也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所以,当第三者已经开始破坏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生活方式时,法律起到了最低的限制来保障社会的安定,司法认定第三者破坏家庭。

(一)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成都私家侦探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成都私家侦探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五)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六)“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

(七)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再婚后不是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法律对第三者过分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更多的,还是需要婚姻当事人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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