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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业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2403

    私家侦探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今天,成都侦探公司就带大家走近目前私家侦探行业在我国的生存、发展存在的争议都有哪些?
    1.私家侦探取证过程中易侵犯公民权利
    对委托人侵权、违约。 “私家侦探”如果不能完成受托之事务,将构成违约。此外,“私家侦探”还可能因提供虚假信息、利用受托人的秘密、“把柄”对其要挟等,构成欺诈、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私家侦探”的主要行为是通过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信息、情报或证据,很有可能触及他人的隐私、商业秘密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相关私权利。
    2.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中侵犯公权力
    现今的社会秩序主要为依据法律调整和公权力保护。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需要调查确认事实;但另一方面,法律同时也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当事人相关的调查权和相应的委托权。如此,就法律事实而言,公力调查与私力(民间)调查在对象、内容上是同一的或重叠的。但就调查的程序、权力(利)而言,二者显然不同,这就会发生矛盾、冲突。
    (二)私家侦探获取证据证明力的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公安、检察、军队保卫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监狱和海关具有侦查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私家侦探是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其收集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其法律效力也不好确定,但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公民行使一定的调查权,而且我们的法律从来是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还强调私力行为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这给私人侦探行为提供了发展的契机,同时也增加了通过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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